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
《宜昌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实施办法》已经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6日
宜昌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工业用地供应管理,优化土地要素配置,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土地出让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需要申请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年限与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租赁期租金根据土地成交价款修正确定且一次性缴清,修正系数为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
第四条 先租后让工业用地供应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同级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经信、招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明确供应方式、供应面积、规划条件、租赁年限、租金、开竣工时间、租赁转出让条件、租赁阶段解除合同及租赁期满未达到转出让条件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等内容,一并纳入土地供应方案、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应投资合作协议等。供地方案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标注先租后让,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列明租赁年限、租金、租赁转出让条件及违约处置方式等。土地成交后,竞得人可持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附记租赁方式取得)、规划报建、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手续。
第六条 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租赁转出让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提请同级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经信、招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凭符合租赁转出让条件的认定意见,办理租赁转出让手续。
第七条 租赁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逾期未提出租赁转出让申请或提出申请但不符合租赁转出让条件的,终止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出让合同及投资合作协议等约定处置。
第八条 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
第九条 租赁期内,土地使用权人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或转让、转租、抵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解除合同及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合同及投资合作协议等约定处置。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