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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6-04-22 11:06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量: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

  《宜昌市城区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7日
 

宜昌市城区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行为,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因房屋所有权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分割而引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进行产权分割登记。

  第三条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途不变原则。分割转让前后,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应保持一致,禁止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二)功能完整性原则。分割转让应不影响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利,满足规划审批、消防安全、市政配套、环境保护等要求,不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完整性,不得影响整体生产功能或公共安全。

  (三)土地使用期限统一原则。分割转让后土地使用期限应与原剩余年限保持一致。

  (四)用地兼容从属原则。工业用地所兼容的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可与同一宗地内的多层工业厂房等主体功能建筑作为整体进行分割转让。

  (五)合规性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控要求。

  第四条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无权属争议,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已查处并整改到位。

  (三)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土地房屋已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四)未纳入土地房屋征收、城市更新实施范围及土地收储计划,不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招商协议、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禁止分割及转让。

  第五条 工业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方可办理分割转让。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在分期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分割转让。

  第六条 按独用宗地分割转让的,应具备交通、水电等独立使用条件,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管控要求。按共用宗地分摊转让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可按幢或幢、层、间等固定界限分割转让。

  第七条 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和厂房应用于符合园区定位、产业政策导向及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受让方应为注册登记的企

  业法人。

  条 工业用地分割不动产登记依照“提出申请—联合审查批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分割方案等材料,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分割转让申请。

  (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招商、税务、住建、生态环境、经信、发改、消防、城管等部门根据职责进行联合审查,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三)申请人持同意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申报表

  2.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联合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