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日期:2025-12-09 18:09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量:

宜昌市昌瑞置业有限公司: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你公司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一、收回宗地情况如下:

  宗地一:面积4967.6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1326号;

  宗地二:面积2568.6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1327号;

  宗地三: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3124.3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22)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39170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将上述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租赁、抵押。请你公司凭收回决定书等相关文件办理土地收回补偿相关手续。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工作,由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土地收回范围图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