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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日期:2025-08-19 16:07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量: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现就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宜昌市建筑节能推广中心行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行政处罚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行政处罚委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编办关于市区两级城乡建设、市政公用管理等领域行政处罚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宜编办〔2025〕22号)要求的由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行政处罚职责。

  三、行政处罚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委托行政处罚体制机制,确保运行有序,管理规范,依法行政。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情况。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依法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单位应遵循委托单位有关行政处罚委托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有序。

  四、委托方式

  对《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第二条“行政处罚委托范围”内委托处罚事项在委托期限内实行一次性委托,不再一事一委托。

  五、委托期限

  自2025年8月19日至2030年8月18日。

  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导致委托方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9日